古代凌迟处死是什么刑法?全方位深度解析其历史渊源与实施细节
古代凌迟的刑法属性、历史渊源与实施细节全解析 一、凌迟的刑法属性凌迟(又称“千刀万剐”)是中国古代专用于极其严重罪行的极刑。它被列入严罪之列,属于“极刑”类——
古代凌迟的刑法属性、历史渊源与实施细节全解析
一、凌迟的刑法属性
凌迟(又称“千刀万剐”)是中国古代专用于极其严重罪行的极刑。它被列入严罪之列,属于“极刑”类——在《律令》体系中对应的法条是《大明律·大律》以及《大清律例》中的“极刑”。
- 适用罪名:最常见的适用罪名包括叛逆、谋逆、谋反、谋大逆、谋逆罪(即“逆罪”),以及极其严重的贪污、谋害皇族等“重罪”。
- 法条体现:在《大明律》里,第二十卷《刑部律》记载:“逆谋大逆,处以凌迟。”《大清律例》则在《律部》第一百条写明:“逆罪、杀兄、杀父、杀夫、重大罪者,以千刀万剐。”
从法理上看,凌迟属于“极刑”中的“殊刑”,与斩首、绞刑等并列,但因其残忍程度最高,常被视作对“国家根本利益”或“皇权”极端背叛的最高惩戒。
二、历史渊源
- 起源阶段(先秦至汉)
- 先秦记载:虽没有明确的“凌迟”一词,但《左传·僖公二十三年》记载“割其肉以示众”,这被视为“割肉刑”的雏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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汉代:汉武帝时期已有“割肉示众”之刑,主要针对叛乱首领,仍未形成系统化的“千刀万剐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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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度化阶段(魏晋至隋)
- 魏晋南北朝:文献中出现“剐”字的记载,如《晋书·刑法志》记载“剐者,五刀”。这时的“剐”已逐步成为对重罪的正式刑罚手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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隋唐:唐律中明确规定“剐”可以分为“缓剐”和“速剐”。《唐律疏议》卷二十四列有“罪极,则缓剐;罪甚,则速剐”。此时的“剐”已具备分阶段执行的雏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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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熟阶段(宋至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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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代:《宋刑统》把“剐”划分为“缓剐”和“速剐”,并规定刀数和顺序。宋朝将之用于谋逆、谋反等极刑。
例子:宋理宗时期,因张世英谋反,被处“慢剐”。 -
鼎盛阶段(明清)
- 明朝:明洪武帝把“剐”正式改称“凌迟”,并在《大明律》中首次出现“千刀万剐”字样。明代法典规定,三刀、五刀、七刀分别对应不同罪名的严重程度,最重者为“千刀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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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朝:清律继续沿用凌疾,并在《大清律例》第二百条明确阐述“逆罪、谋反、谋大逆等,处以千刀万剐”。清代对刀数、刀具、顺序有更细致的规定,直至清末(1905年)废除极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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废止
- 1905年:在清政府的《废止酷刑和变形刑条例》中正式撤销了“凌迟”。这一举动标志着中华法系对残酷刑罚的彻底否定。
三、实施细节(从法典到现场)
步骤 | 内容 | 依据/说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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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刀具准备 | 采用短刀、削刀、斧砍刀等多种刃具,刀锋需锋利、刀身光滑,以便切割时不致卡顿。 | 《大明律·刑部律》规定:“凡行凌迟者,刀具必备三种以上”。 |
2. 受刑者姿势 | 受刑者多半被固定于木桩或绳索,扶头、扶臂,使其保持半坐半卧的姿势。 | 《大清律例》注释:“坐于木桩,四肢束缚,以免乱动”。 |
3. 刀数划分 | 传统划分为 三刀、五刀、七刀、千刀 四档。不同罪名对应不同刀数;最高刑(千刀)往往会在前几刀后给予“宽恕”或“停刀”。 | 明《大明律》卷二十五:“逆罪三刀,重逆五刀,谋大逆七刀,极逆千刀”。 |
4. 刀切部位 | - 首刀:切开舌根或咽喉,以防受刑者大声叫喊。 - 次刀:切开耳朵、鼻孔、手指、足趾等外露部位。 - 中刀:割开胸腹皮肉,露出内脏。 - 后刀:切开膝盖、肘部,以削弱受刑者的行动力。 - 终刀:割开大腿或臀部,直至血流尽。 |
《宋刑统·剐篇》详细列出切割顺序与部位:“首刀在喉,第二刀在耳,第三刀在足”。 |
5. 刀速与间隔 | 缓剐:每刀之间间隔约三分钟,给受刑者一定的疼痛恢复期;速剐:刀与刀之间间隔仅数秒。 | 《明律注》指出:“速剐者,三刀连砍,缓剐者需三分钟”。 |
6. 祭祀与示众 | 完成后,受刑者的残骸会被收集,部分在宫廷祭祀中呈献,另一部分被悬挂于城门或街道,以警示百姓。 | 《大清律例·律部》记载:“极刑后,要将残骸示于市井”。 |
7. 记录与审计 | 刑场会有专门的记录官员,登记刀数、刀具、执行官、时间等信息,供上级审查。 | 《明律注》列明:“每一次凌迟,必须备案,交付监察”。 |
现场案例(明代嘉靖年间)
- 罪名:谋反,被捕的张献忠(非同名人物)因策划起义,被判“千刀”。
- 执行过程:
- 首刀割舌根,血流不止。
- 第二刀割耳尖,随后割鼻孔,血液喷溅。
- 第三刀割手指,随后割足趾。
- 第四刀割胸腹皮肉,露出内脏。
- 第五刀割膝盖,受刑者因失血晕倒。
- 第六刀割大腿,血流如注。
- 第七刀斩腰部,至此受刑者已无生还可能。
- 结束:尸体被解剖,内部脏器捧出呈献皇帝,残骸悬挂于京城城门。
四、社会与文化影响
- 恐吓功能
- 凌迟本身的残忍程度使其成为最具威慑力的“警示”,在古代皇权政治中,被视为维护统治的“硬核”手段。
- 文学记载
- 《史记·卷十三》对秦始皇时的“割肉示众”略有描述;《水浒传》中对宋江等人“被凌迟”进行渲染,凸显其悲壮色彩。
- 民间观感
- 由于执行过程公开、血腥,民间常将凌迟视为“血腥仪式”,以口耳相传的方式形成对权威的潜在反感。
- 近代废除
- 清末维新派学者如康有为、梁启超等,在《新民丛报》上陆续抨击凌迟,强调“人道”。1905年法令废除后,凌迟成为中华法系最明显的“旧制度残余”。
五、现代法律视角
- 人权评价:依据《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》第七条,凌迟属于酷刑与残忍、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**。
- 历史研究价值:凌迟的制度化过程在法制史、政治学、人类学等学科中提供了研究极权统治与刑罚演变的独特案例。
通过对古代律令、史书记载、明清刑部注释以及现场案例的综合梳理,可见凌迟并非偶发的野蛮行为,而是历经数千年法制化、组织化的刑罚体系。从最早的“割肉示众”到明清的“千刀万剐”,它始终是针对“国家根本利益”受侵害的最高警戒手段,直至近代法律文明的冲击下彻底退出历史舞台。